青岛中润城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6451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女,199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3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青岛中润城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香江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于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存,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中润城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