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03执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博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岭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泉州市楠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博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楠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的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尚未能得到清偿。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询意见,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林斌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