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2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标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远大二路892号236房。
法定代表人:陈龙。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长河大市场新园路1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钟良华。
被执行人:临湘市聂市镇乘风卫生院,住所地:聂市镇乘风中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亮,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标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临湘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湘市聂市镇乘风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29日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682执恢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曙龙
审判员 李超军
审判员 胥出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沈育林
书记员曾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