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标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标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临湘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湘市聂市镇乘风卫生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82执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标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远大二路892号236房。

法定代表人:陈龙。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长河大市场新园路1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钟良华

被执行人:临湘市聂市镇乘风卫生院,住所地:聂市镇乘风中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琴,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标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湘市聂市镇乘风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2020)湘068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临湘市聂市镇乘风卫生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临湘市房产局、工商局查询了其名下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息红利信息、临湘市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查询其名下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因被执行人临湘市聂市镇乘风卫生院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被执行人临湘市聂市镇乘风卫生院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临湘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标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临湘市聂市镇乘风卫生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仁祥

审判员  邓曙龙

审判员  蒋立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傲杰

书记员曾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