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标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沅江市群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标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981民特21号******
申请人沅江市群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沅江市山巷口办事处琼湖西路11栋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标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临湘市长安镇107国道南侧长盛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冯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海,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沅江市群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群辉公司)与申请人湖南标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驰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6年11月22日经沅江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所签订之工程承包协议书;******
二、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3日,群辉公司退还标驰公司所交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
三、因群辉公司单方面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群辉公司同意补偿标驰公司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分三次付清:于2016年12月3日支付20万元,12月31日支付20万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20万元;******
四、如群辉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足额向标驰公司支付任何一期约定款项,须承担违约金肆十万元整(?400000)。******
双方依据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共同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沅江市群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湖南标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在沅江市草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