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群辉公司单方面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群辉公司同意补偿标驰公司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分三次付清:于2016年12月3日支付20万元,12月31日支付20万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20万元;******
四、如群辉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足额向标驰公司支付任何一期约定款项,须承担违约金肆十万元整(?400000)。******
双方依据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共同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沅江市群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湖南标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在沅江市草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