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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1财保20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凤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077275942J。
法定代表人:肖杨,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苗族,1950年10月3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法院作出(2018)渝0241执保1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秀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办公室的应收工程款21720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8)渝0241民初4754-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生效。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2月22日申请人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秀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办公室的应收工程款21720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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