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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妙泉镇中心校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1民初2473号
原告:***,男,土家族,1957年5月10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1月27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告: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中和街道凤栖南路。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妙泉镇中心校,住所地:本县妙泉镇。
法定代表人:**武,该学校校长。
原告***诉与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妙泉镇中心校、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沙石款、运费9580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20元,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以当事人双方庭外达成和解,被告**、***自愿支付沙石款、运费5080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妙泉镇中心校、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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