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隘口镇中心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4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称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319国道凤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077275942J。
法定代表人:肖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春亮,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秀山县隘口镇中心校,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隘口镇隘口街122号附2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5002414529620400。
法定代表人:肖良斌,该校校长。
复议申请人重庆市秀山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秀山县人民法院(2019)渝0241执异5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1月19日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秀山县人民法院查明,异议人秀山县隘口镇中心校与申请执行人秀山县铠英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渝024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秀山县隘口镇中心校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秀山县铠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并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渝0241执90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隘口中心校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尾号为“0557”账户的存款35万元。另查明:隘口中心校于2014年经向中国人民银行秀山县支行申请获取开户许可证,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峻岭分理处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账号尾号为“0557”,用于隘口中心校及其辖区内岑龙小学、凉桥小学、坝芒小学(含幼儿园)、百岁小学(含幼儿园)、中心幼儿园等七所学校食堂资金统一收支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主要由财政划拨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及各校代收的师生搭伙餐费等组成,专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膳食补助、食堂运行费补助、贫困生生活补助、师生用餐费等开支,此账户资金涉及上述七所师学校的1300余名学生及100余名教职工的校期间的膳食问题。
秀山县人民法院认为,隘口中心校于2014年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峻岭分理处设立尾号为“0557”存款账户,是经向中国人民银行秀山支行申请获取开户许可证设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是为隘口中心校及辖区内岑龙小学、凉桥小学、坝芒小学、平所小学(含幼儿园)、百岁小学(含幼儿园)、中心幼儿园等七所学校食堂资金统一收支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主要由财政划拨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及代收的师生搭伙餐费等组成,专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膳食补助、食堂运行费补助、贫困生生活补助、师生用餐费等开支,不涉及上述七所学校食堂资金以外的其它资金,是为解决1300余学生及100余名教职工在校期间的膳食问题有关,不是隘口中心校及坝芒小学的自有资金,人民法院将该账户的专用资金作为执行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铠英公司不仅违背专款专用的规定,同时影响隘口中心校及辖区师生的生活,故冻结该账户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一、撤销本院2019年10月10作出的(2019)渝0241执909号执行裁定书;二、解除对秀山县隘口中心校长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尾号为“0557”账户资金350000元的冻结行为。
秀山县铠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被执行人隘口镇中心校用于七所学校食堂的专项资金和代管资金的专用账户,因该账户资金涉及七所学校食堂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流动,该中心校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有支付给非学校的其他个人资金,人民法院冻结是正确的。(2)、秀山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的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因金钱属种类物,各种性质的资金存入账户后,账户内的资金发生混同,不能认定所冻结的资金为那类款项,故秀山法院撤销(2019)渝0241执909号执行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秀山县隘口镇中心校称,在所涉账户流水中显示支付给个人资金的记载是因本校所辖小学没有开设对公账户,所有辖区小学校的资金均由隘口中心校的账户向所辖小学管理食堂的个人支付管理费、学生补助以及师生搭伙费,并无其他资金在该账户中支付。
本院审查查明,2016年7月10日,秀山县隘口镇中心校与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隘口镇芒坝小学运动场改建项目施工合同》,工程价款168796.23元,同时签订《隘口镇芒坝小学厕所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90572.65元。该两项工程于2018年8月25日完工,经双方结算后确认运动场改修工程审定价272516.35元,厕所改建工程审定价267024.74元,隘口中心校已支付工程款246900元,尚有292641.09元未支付。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向秀山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渝024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由秀山县隘口镇中心校向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2641.09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秀山县隘口镇中心校未履行义务,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秀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秀山县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秀山县隘口镇中心校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尾号为“0557”账户内存款350000元。
另查明:秀山县隘口中心校于2014年向中国人民银行秀山县支行申请获取开户许可证,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峻岭分理处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账号尾号为“0557”,用于隘口中心校及其辖区内岑龙小学、凉桥小学、坝芒小学(含幼儿园)、百岁小学(含幼儿园)、中心幼儿园等七所学校食堂资金统一收支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划拨的的专项资金及各校代收的师生搭伙餐费等组成,专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膳食补助、食堂运行费补助、贫困生生活补助、师生用餐费等开支,此账户资金仅涉及上述七所学校的学生及教职工在校期间的膳食费用。
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隘口镇中心校用于七所学校食堂的专项资金和代管资金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涉及七所学校食堂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该中心校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有支付给非学校的其他个人资金,人民法院冻结是正确的意见,经查,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该账户内有支付给其他个人的资金流水,因隘口中心校所辖小学并未设立账户,所有辖区小学校的资金流动均经过隘口中心校,而中心校向其辖区小学支付所涉学校的资金均由中心校向所辖小学管理食堂的个人进行支付,故隘口中心校提交的向个人支付所涉资金亦是用于解决学生膳食资金,并非系该校的其他资金。
关于复议申请人称,秀山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的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因金钱属种类物,各种性质的资金存入账户后,账户内的资金发生混同,不能认定所冻结的资金为那类款项,故秀山法院撤销(2019)渝0241执909号执行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经查,从原审查明的事实和本院的进一步查证,隘口中心校另有其他行政账户,所冻结的该账户完全是为了解决所涉学校师生的膳食费用,并无其他资金在该账户内流转,从设立该账户之初以及使用情况均足以证明该账户无其他资金的流转情况,其中账户中显示向个人支付资金的情况系该校向其所辖小学的管理人员支付管理人员费用和师生生活补助以及搭伙费,并无其他资金从该账户中支出,那么该账户的资金具有专属性,不属隘口中心校的其他自有资金,为了不影响隘口中心校及所辖小学教职工和学生的正常生活和正常教学,人民法院不采取冻结措施是正确的,故秀山法院裁定撤销其本院(2019)渝0241执909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复议申请人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秀山县隘口中心校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峻岭分理处设立尾号为“0557”存款账户,是为隘口中心校及辖区内七所小学校食堂资金统一收支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主要由财政划拨的专项资金及代收的师生搭伙餐费等组成,专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膳食补助、食堂运行费补助、贫困生生活补助、师生用餐费等开支,不涉及上述七所学校食堂资金以外的其它资金,不是隘口中心校及坝芒小学的自有资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秀山县人民法院(2019)渝0241执异53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冉**
审判员  粟正均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