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41财保128号
申请人:杨再金,男,苗族,1950年10月3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凤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077275942J。
法定代表人:肖杨,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杨再金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再金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秀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办公室的应收工程款217203元予以保全。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自愿提供217203元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作抵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再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秀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办公室的应收工程款217203元予以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费1606元,由杨再金负担。
审判员  严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