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12009号
原告:无锡古庄美尚生态苗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香长公路3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G8496。
法定代表人:周芳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基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乡三十头村钱小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22149H。
法定代表人:李德权。
原告无锡古庄美尚生态苗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合肥基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古庄美尚生态苗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古庄美尚生态苗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古庄美尚生态苗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0元,减半收取4185元,由原告无锡古庄美尚生态苗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