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总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581民初265号
原告: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06221096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康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康时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总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3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7417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总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16元(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