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海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6pt">(2022)琼9024民初1974号



原告:南京海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利路89号紫金研创3号楼502A。



法定代表人:白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甜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泳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07号。



法定代表人:李雨点。



原告南京海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南京海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海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海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15元,减半收取6407.5元,由原告南京海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李巧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1.00em; ">王敏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芳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