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初2771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书院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3001847067017。
法定代表人:陈轶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妞,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38106221096XD。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并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原告湖南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均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860元,减半收取5430元,由原告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968.30元,减半收取6984.15元,由反诉原告原告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暨立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典
书 记 员 陈怡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