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2执3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市政府南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0MB1558065J。

法定代表人:陈景新。

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毓秀路**绿洲小区文体楼**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665056471N。

法定代表人:欧俊勇。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302行审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缴纳闲置土地闲置费53600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土地、股权、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动迁安置房。因该些房地产权属性质实际上是拆迁安置时的产权置换,不宜直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故该部分财产无法进行变现处置。现除已执行到位446742.2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曾可嘉

执行员  林 晨

执行员  林 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