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305民初2272号
原告:福建省绿丰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埔柳村下铁灶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政府财政楼院内。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毓秀路955号绿洲小区文体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绿丰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绿丰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绿丰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