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305民初7246号 原告:福建省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蚶山北街39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347D41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轶喆,***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毓秀路955号绿洲小区文体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665056471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珊、***,***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省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雅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屿新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固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轶喆,被告秀屿新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秀屿新城公司支付固雅公司工程款334100元及该款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秀屿新城公司支付给固雅公司工程款2380653元及该款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9日,固雅公司与秀屿新城公司签订《秀屿区土海湿地公园配套设施三桥梁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2月20日,固雅公司依约进场施工,2018年7月16日竣工并通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案涉工程审定造价为6682015元,目前已支付3967262元,**2714753元未支付。现缺陷责任期已经终止,保修金334100元及工程进度款2380653***新城公司应立即支付。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56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本案逾期付款已经超过两年,秀屿新城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承担工程款利息。 秀屿新城公司辩称:1、案涉工程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固雅公司要求秀屿新城公司支付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秀屿区土海湿地公园配套设施三桥梁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后且拨款到位后14天内”。案涉工程于2022年7月28日经财政审核结算并出具审核结论通知。后因固雅公司未***新城公司出具正式发票及尾款申请报告,致秀屿新城公司无法向财政申请拨款,秀屿新城公司不存在过错。2、固雅公司要求秀屿新城公司承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的利息,由于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并未就欠付的工程价款利息进行约定,固雅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伟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茂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固雅公司。 2017年7月25日,伟茂公司中标秀屿新城公司招标的秀屿区土海湿地公园配套设施三桥梁工程。2017年8月29日,伟茂公司与秀屿新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固雅公司承建秀屿区土海湿地公园配套设施三桥梁工程项目。2、工期210个日历天。3、签约合同价6663523元。4、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5%作为保修金。5、若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部门的审核结论应该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作为合同附件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通用合同条款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17年12月20日开工。2018年7月16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新城公司通过秀屿区财政局委托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2022年7月28日,秀屿区财政局***新城公司发出《关于秀屿区土海湿地公园配套设施三桥梁工程结算审核结论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经莆田市秀屿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并委托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审核,案涉工程送审造价6857394元,审定金额为6682015元。 现秀屿新城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967262元,固雅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2714753元未果,致讼。 本院认为:固雅公司与秀屿新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满两年,缺陷责任期终止,且已经完成了结算审核,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固雅公司称秀屿新城公司已支付3967262元,秀屿新城公司亦予确认,应予认定。 现固雅公司要求秀屿新城公司支付质保金6682015元×5%=334100元及剩余工程款6682015元-3967262元-334100元=2380653元,应予支持。虽然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选择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的,均在专用合同条款的相应条款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而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发包人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并未载明“执行通用条款”,应认为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依法双方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方式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固雅公司要求秀屿新城公司承担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案涉工程于2020年7月17日竣工,***新城公司应支付签约合同价90%的工程进度款6663523元×90%=5997170.7元。秀屿新城公司欠付的工程进度款5997170.7元-3967262元=2029908.7元应自2018年7月18日起计息。余款6682015元×95%-5997170.7元=350743.55元应自工程结算后的2022年7月29日起计算。固雅公司主张全部欠付工程进度款2380653元自2022年7月12日起计算,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于2020年7月16日届满,秀屿新城公司亦未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新城公司应当退还固雅公司质保金。固雅公司要求秀屿新城公司承担质保金334100元自2020年7月17日起的资金占用费用,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福建省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334100元,并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省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80653元,并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17.7元,减半收取14708.85元,由福建省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11元,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48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娜 附: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