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三帝实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三帝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2550号
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953号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73096219。
法定代表人:王建飚,董事长。
被告:平顶山三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劳动路中段工商局家属院2幢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559601384R。
法定代表人:王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昱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687104390Y。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红卫,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窦俊杰,男,汉族,1990年2月20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王琨,女,满族,1990年4月1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陈龙,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王喆,男,汉族,1996年8月1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海泳,男,回族,1979年11月3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唐家辉,男,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平顶山三帝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昱运科技有限公司、王红卫、窦俊杰、王琨、陈龙、王喆、海泳、唐家辉追偿权一案,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李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