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执1943-1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驰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矿工路中段亿昇花园**楼****复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584351495R。
被执行人:平顶山三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劳动路中段工商局家属院**楼**10403000002291。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
被执行人:孟洪涛,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本院依据(2020)豫0403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孟洪涛、***、平顶山市驰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或其他款项660544.74元(本金657949.74元,案件受理费2595元利息及执行费另算)。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孟洪涛、***、平顶山市驰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限额660544.74元(本金657949.74元,案件受理费2595元利息及执行费另算)。
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柴彦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