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执817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4月4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三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劳动路中段工商局家属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559601384R。
法定代表人王喆,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汝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729947535。
法定代表人何金隆,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嘉辉,男,1982年06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平顶山三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汝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唐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豫0402民初2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291917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机动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土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唐嘉辉名下网络资金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查明被执行人唐嘉辉名下位于新城区湖滨路北侧、吉祥路西侧、××学院××南侧××小区××楼××单元××房产一处,房产证号【豫(2016)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5**】(本院已依法查封,此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7月15日);查明被执行人唐嘉辉在平顶山远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部分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此次冻结为轮候冻结,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10月12日)。除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1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书面同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291917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罗耀旭
执行员 娄培基
执行员 田 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