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三帝实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三帝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3829号 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953号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73096219。 法定代表人:王建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平顶山三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劳动路中段工商局家属院2幢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559601384R。 法定代表人:王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昱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68710439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满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王喆,男,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海泳,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平顶山三帝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昱运科技有限公司、***、**、**、王喆、海泳、***、***追偿权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8元,减半收取3344元,由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