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谦诚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3064号
原告:湖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董航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勋。
委托代理人:陈江灵,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伍露璐,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谦诚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晚报大道湖湘二村3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易作成。
被告:文安,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谦诚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文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春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裴 炎
书 记 员 周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