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03民初97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溆浦县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低庄镇沿河大道滨江财富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严代海。
被告:湖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399号(西部轮胎市场3栋120号)。
法定代表人:贺达良。
原告石岳香与被告溆浦县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石岳香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溆浦县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岳香申请撤回对被告溆浦县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岳香撤回对被告溆浦县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30元,减半收取4965元,由原告石岳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熊其生
人民陪审员昌杜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欧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