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3242号
原告:怀化凯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51号2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周延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特别授权),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399号(西部轮胎市场3栋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贺达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怀化凯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凯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怀化凯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凯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7元,减半收取计4,158.5元,由原告怀化凯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桂清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