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02民初4589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辰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4日出生,侗族,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
被告:湖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红星街道顺天南路东侧沿街商业楼1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8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