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02财保2号
申请人: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井坪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MY6CG3Y。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湖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99860448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资金130万元予以冻结。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在130万元限额内为申请人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持相关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资金1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