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02民初316号 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怀化市鹤城区井坪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MY6CG3Y。 经营者:***,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399号(西部轮胎市场3栋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99860448J。 法定代表人:***。 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43元,依法减半收取4221.5元,由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