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7民初1452号
原告:杨再钦,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粮农,住贵州省万山特区。
被告:怀化品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锦绣五溪1幢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2065971XH。
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代元,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汉寿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世刚,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晶,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杨再钦与被告怀化品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代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杨再钦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再钦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再钦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杨再钦负担。
审 判 员 张 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杨燕如
代理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