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7民初1453号
原告:吴希铁,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告:怀化品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锦溪五溪1幢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2065971XH。
法定代表人:刘卫,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代元,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汉寿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世刚,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晶,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吴希铁与被告怀化品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代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希铁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希铁自愿撤回对被告怀化品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代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希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61元,由原告吴希铁负担。
审 判 员 涂 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禹燕舞
代理书记员 田 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