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3民初1585号
原告:黑龙江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有坊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860339309(1-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07418324450。
负责人:***,职务公司代表。
原告黑龙江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2019年2月27日,原告黑龙江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黑龙江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