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23民初216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230523200010040411男,200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显学,男,系原告父亲。
被告:黑龙江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860339309,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有坊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尹秀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忠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红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