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7157号
原告:青岛冰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深圳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有坊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冰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青岛冰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告黑龙江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黑龙江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且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下落不明证明,未交纳公告费,视为不同意公告送达,应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原告青岛冰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冰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8元,退还原告青岛冰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