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昌才、李全信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2民初677号
原告:杨昌才,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李全信,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告: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南路城南地税局旁(三中路口左1栋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20593036M。
法定代表人:张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昌才与被告李全信、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杨昌才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昌才以正在鉴定中、且暂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昌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2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401元,由原告杨昌才负担。
审判员  赵智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德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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