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2民终3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沅陵县友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沅陵县北溶乡人民政府,地址:湖南省沅陵县北溶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20066502665。
法定代表人:全定满,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南路城南地税局旁(三中路口左1栋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2059303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淼(曾用名:***),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沅陵县北溶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溶乡政府)、黄淼、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溆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2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请求改判三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两项共计
800770.39元;3.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增加基础、护坡三项建设工程项目总金额为
5732269.93元,其中上诉人实际完成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增加基础、护坡三项建设工程项目总金额为5458037.67元,但一审法院对砼水池及水管金额274232.26元没有查明。二、一审法院认定溆联公司为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增加基础、护坡三项建设工程项目给北溶乡政府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9张,税额共计为359340.38元,但实际上,溆联公司只开出了8张发票,税额共计276771.57元,另外一张税额为82568.81元的税票是上诉人交纳的税款。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认可溆联公司、黄淼已支付工程款4880663元,还尚欠800770.39元没有支付,但三被上诉人只支付给上诉人预付款3638718元,上诉人自认三被上诉人已给付的
4880663元,其中包括三被告人实际支付给上诉人3638718元,税金532371元,13%的管理费709574.89元。但溆联公司实际缴纳的税款为243863.73元,而不是上诉人在一审估算的税款532371元,因此三被上诉人给付的工程款应为
4592126.62元。2.一审法院没有对该工程上诉人垫付的2万元财政罚款进行查明。3.一审法院没有对该工程的工程施工图纸费2万元进行查明。综上,三被上诉人应支付给上诉人的剩余工程款为:5732269.93元(该工程总工程款)-274232.26元(砼水池及水管金额)-3638718元(预付工程款)-243863.73元(税金)-709544.9元(13%管理费)+20000元(财政罚款)+20000元(工程施工图纸费)=905911.04元。
北溶乡政府辩称,1.案涉工程是由北溶乡政府和溆联公司签订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北溶乡政府只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诉人承担责任,北溶乡政府已经将所有工程款支付给溆联公司,因此,上诉人对北溶乡政府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溆联公司辩称,溆联公司与北溶乡政府签订的合同都有收付款明细,溆联公司不清楚上诉人的身份,所有都是由黄淼管理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黄淼辩称,1.黄淼与溆联公司之间是委托和被委托关系;2.黄淼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是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的职务行为,该合同约定该项目产生的实际费用、税费均由上诉方承担,上诉人在上诉中称税费和实际费用需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不充分;3.该工程实际上双方是因为税收的承担而产生纠纷,至今没有进行结算。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北溶乡政府、溆联公司、黄淼共同给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两项共计
800770.39元;2.本案诉讼费由北溶乡政府、溆联公司、黄淼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8日,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北溶乡政府的委托,对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确定溆联公司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953000元。2017年3月10日,北溶乡政府作为发包人(甲方)与溆联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地点: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工程内容:污水管网、道路硬化、挡土墙。开工日期:2017年3月15日,竣工日期:2017年5月12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合同价款:953000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工程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十日之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工程;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施工期间的各类建材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等已包括在竞标报价中,合同结算时不作调整,若工程量或施工方案调整,工程结算按原投标综合单价计算,工程量实际发生计取,竞标文件规定的独立费、暂定价不下浮,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额计入;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工程量完成50%时,付合同总价款的40%,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同时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审计决算完毕后,付至审计决算价的95%,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的,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余款;工程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本项目不得转让分包,如有发生,甲方除扣留其履约保证金外,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清理退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采购中心审核后实施,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能超出谈判文件和竞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付款: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能按要求支付,按银行利息计算,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单位及代表人全定满、黄淼分别在合同上**、签名。
2018年4月9日,北溶乡政府作为采购单位,经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定并报备案,对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增加基础工程向溆联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溆联公司为项目的中标人,中标金额为1416000元。2018年4月20日,北溶乡政府作为发包人(甲方)与溆联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安置点增加基础工程项目,工程地点: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开工日期:2018年4月25日,竣工日期:2018年7月24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合同价款:1416000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工程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十日之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工程;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施工期间的各类建材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等已包括在竞标报价中,合同结算时不作调整,若工程量或施工方案调整,工程结算按原投标综合单价计算,工程量实际发生计取,竞标文件规定的独立费、暂定价不下浮,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额计入;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工程量完成50%时,付合同总价款的40%,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同时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审计决算完毕后,付至审计决算价的95%,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的,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余款;工程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本项目不得转让分包,如有发生,甲方除扣留其履约保证金外,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清理退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采购中心审核后实施,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能超出谈判文件和竞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付款: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能按要求支付,按银行利息计算,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单位及乙方代表人黄淼分别在合同上**、签名。
2018年4月9日,北溶乡政府作为采购单位,经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定并报备案,对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安置点增加基础(护坡)工程向溆联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溆联公司为项目的中标人,中标金额为1216600元。2018年4月20日,北溶乡政府作为发包人(甲方)与溆联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安置点增加基础(护坡)工程项目,工程地点: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开工日期:2018年4月25日,竣工日期:2018年7月24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合同价款:1216600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工程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十日之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工程;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施工期间的各类建材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等已包括在竞标报价中,合同结算时不作调整,若工程量或施工方案调整,工程结算按原投标综合单价计算,工程量实际发生计取,竞标文件规定的独立费、暂定价不下浮,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额计入;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工程量完成50%时,付合同总价款的40%,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同时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审计决算完毕后,付至审计决算价的95%,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的,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余款;工程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本项目不得转让分包,如有发生,甲方除扣留其履约保证金外,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清理退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采购中心审核后实施,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能超出谈判文件和竞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付款: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能按要求支付,按银行利息计算,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单位及乙方代表人石沙沙分别在合同上**、签名。
2016年10月4日,***即黄淼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为了把北溶乡碣滩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工程顺利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如下协议:工程名称:整个北溶乡碣滩腊子潭新农村建设工程的挡墙管网道路等一切随性工程承包给乙方;承包方式,该工程用双包(包工包料)的形式,并独立承包即乙方必须依靠自身力量完成任务不允许分包,甲方提取13%的管理费;甲方负责施工外部环境的协调,确保施工正常进行;乙方管理好施工人员,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如出现安全事故,甲方不负责任;付款方式,甲方负责业主的关系,尽量把进度款到位,乙方以业主方的进度款应取自己的进度款,工程款一切以业主方结账为准;竣工验收与移交,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应及时和业主方验收,具体的工作由甲方全权处理,甲方按本验收的工程款所提取管理费;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以上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即生效。双方在合同上签名并写下了各自的身份证号码。合同最后一页***写下:“一切工程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不负责”的字样。
另查明,***无建设工程施工方面的相应资质。***与黄淼签订合同后,***参与了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增加基础、护坡三项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溆联公司没有参与施工,黄淼没有参与施工。2017年3月9日,溆联公司委托黄淼为其单位的负责人,“本人***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黄淼为我方公司负责人,办理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合同签订、竣工结算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至本项目结束。”2018年4月19日,溆联公司授权黄淼,“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系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我公司黄淼同志办理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安置点增加基础工程的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相关事宜,委托期限:至项目竣工。”2018年4月19日,溆联公司授权黄淼,“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系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我公司黄淼同志办理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安置点增加基础(护坡)工程的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相关事宜,委托期限:至项目竣工。”溆联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6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总承包。
2019年12月17日,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增加基础、护坡三项建设工程项目按合同要求完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沅陵县审计局分别对该三项工程作出“沅审基报(2019)165号审计报告”、“沅审基报(2019)164号审计报告”、“沅审基报(2019)163号审计报告”。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算造价应为人民币壹佰零贰万贰仟捌佰零捌元玖角柒分(¥1022808.97元);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增加基础工程审计结算造价应为人民币叁佰肆拾壹万贰仟捌佰伍拾叁元柒角肆分(¥3412853.74元);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增加基础(护坡)工程审计结算造价应为人民币壹佰贰拾玖万陆仟陆佰零柒元贰角贰分(¥1296607.22元);三项工程总金额为:5732269.93元(含砼水池及水管金额274232.26元)。2020年1月16日,被告沅陵县北溶乡政府通过沅陵县***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溆联公司支付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安置点增加基础护坡工程及基础设施工程款589416.19元;2020年1月29日,被告沅陵县北溶乡政府通过沅陵县***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溆联公司支付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安置点基础工程、增加基础工程及护坡工程及基础设施工程款1360000元;2020年4月26日,被告沅陵县北溶乡政府通过沅陵县***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溆联公司支付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安置点增加基础工程款2282853.74元,以上合计支付工程款4232269.93元;2016年12月22日至2019年元月31日,黄淼以借款凭单的方式先后6次从北溶乡政府借款合计1500000元。
2020年1月19日,溆联公司支付被告***(***账号)农民工资188000元;2020年1月19日,溆联公司支付黄淼材料款246100元、租赁费75900元;2020年2月2日,溆联公司支付黄淼工程款1218000元;2020年4月27日,溆联公司支付被告***(***账号)农民工资491820元;2020年4月27日,溆联公司支付黄淼材料款441180元;2020年4月28日,溆联公司支付黄淼材料款400000元;2020年4月28日,溆联公司支付被告***(***账号)农民工资300000元;2020年4月29日,溆联公司支付被告***(***账号)农民工资200000元。
2019年1月25日,溆联公司为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异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给北溶乡政府开出价税260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税额7572.82元;2019年1月25日,溆联公司为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增加基础工程给北溶乡政府开出价税130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税额3786.41元;2019年1月25日,溆联公司为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增加基础(护坡)工程给北溶乡政府开出价税970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税额28252.43元;2020年1月13日,溆联公司为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增加基础(护坡)给北溶乡政府开出价税326607.22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税额26967.57元;2020年1月14日,溆联公司为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给北溶乡政府开出价税262808.97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税额21699.82元;2020年4月21日,溆联公司为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增加基础工程给北溶乡政府开出价税1000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84907902),其中税额82568.81元;2020年4月21日,溆联公司为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增加基础工程给北溶乡政府开出价税282853.9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税额23354.90元;2020年4月21日,溆联公司为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增加基础工程给北溶乡政府开出价税1000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84907904),其中税额82568.81元;2020年4月21日,溆联公司为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增加基础工程给北溶乡政府开出价税1000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84648851),其中税额82568.81元。
再查明,2019年3月20日,溆联公司申请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增加基础、护坡三项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工程完工后,溆联公司、黄淼与***均没有进行结算。***认可溆联公司、黄淼已支付工程款4880663元,但认为还尚欠800770.39元一直没有支付,而溆联公司、黄淼对***主张的尚欠工程款项表示计算有误,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北溶乡政府将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安置点基础设施、增加基础、护坡三项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溆联公司,两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溆联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没有实际施工,而是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转包合同无效。溆联公司虽没有直接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但溆联公司于2017年3月9日、2017年4月19日三次委托黄淼办理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增加基础工程、护坡三项工程的施工管理、合同签订、竣工结算事宜,委托期限至本项目结束,而黄淼与***签订的合作协议,从表面上看是其个人与***签订的,但黄淼签订该合同的行为是在溆联公司授权范围内履行的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溆联公司承担。黄淼与***签订的合作协议因***无相应的资质而致该协议为无效合同,但该协议签订后,***实际参与了施工,能够确认***为本案三项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现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但北溶乡政府与溆联公司在进行结算后已将全部工程款项支付溆联公司,发包人即北溶乡政府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同时,溆联公司、黄淼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项,但对于尚欠的工程款项因***与溆联公司、黄淼之间没有进行结算,且***主张的工程款计算项目溆联公司和黄淼不认可,双方在合作协议里也没有约定,***也没有向一审法院出示相应的证据佐证。基于***出示的现有证据分析,***没能完成举证责任,其欲主张溆联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诉讼请求难以成立,应由***承担该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综上所述,***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请求被告沅陵县北溶乡人民政府、被告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淼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共计800770.39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8元,减半收取5904元,由***负担。
二审中,***提交了三份证据。证据一税票三张,拟证明***代溆联公司上交建设工程税款100万元。证据二财政罚款收据一张,拟证明***代北溶乡人民政府缴纳财政罚款2万元,是因为先施工后签合同才被处罚,该处罚款应由北溶乡政府承担。证据三设计费收据一张,拟证明***代北溶乡政府支付了设计费2万元,涉案工程是北溶乡政府发包,设计费应由北溶乡政府承担。黄淼质证称:证据一的三张发票均不认可,其中两张50万元的发票,实际上是同一张发票,只是一个是记账联,一个是第三联,两张发票代码、编号和开票时间是一样的,不属于发票联,一审法院没有把50万元认定上去,不是这个项目里面的。证据二罚款是***代溆联公司交的。证据三的真实性有异议,收据时间是2020年10月3日,一审法院开庭时间是2020年9月15日,票据是开庭后补开的。溆联公司质证称:证据一的发票,其中两张50万元的发票是作废的发票,那张100万元的发票是溆联公司出具的,如果***能够提交相关证明是其开具的,溆联公司可以重新核算账目。对证据二不清楚。证据三与溆联公司无关。北溶乡政府质证称:证据一发票的税票数额不一致,票据没有提供关于钱是谁缴纳的凭证。证据二罚款的交款单位是溆联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证据三对三性均有异议,不是正式的发票,而且这2万元是谁的也不清楚,是否与案涉工程有关联性也不明确。本院认证:对证据一,三张发票,因交款单位均不是***,***也未提供其支付了相应税金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二,财政罚款2万元的收据,该票据是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在本院说理部分再阐述。对证据三,怀化市建筑设计院辰州分院出据的2万元收据一张,***庭后补交了正规发票供本院核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在本院说理部分再阐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沅陵县县北溶乡腊子潭易地扶贫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基础(护坡)、增加基础工程这三个项目经沅陵县投资审计中心审定的工程款金额共计5732269.93元,其中5458037.67元工程是***完成,另外274232.26元的砼水池及水管的工程由他人完成。***在起诉状中自认北溶乡政府、溆联公司、黄淼已支付其4880663元。这4880663元由三部分构成,一是预付款3638718元,二是《合作协议》约定由***承担的税金532371元,三是《合作协议》约定给甲方的13%管理费709574元。一审庭审中,黄淼作为溆联公司授权的案涉项目管理人对案涉项目由***实际施工没有异议,对已支付的预付款金额也没有异议,但认为按照《合作协议》约定一切工程所产生的费用由***负责,***起诉状计算的税费有误。
再查明,本院二审指定半个月的时间让各方当事人庭外调解,但最终各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黄淼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其实质是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故***可参照《合作协议》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可请求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二、北溶乡政府、溆联公司、黄淼对上述款项分别应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可请求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合作协议》中与工程款支付有关的内容是:甲方(黄淼)提取13%的管理费;工程款一切以业主方结账为准;一切工程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不负责。根据前述与结算有关的条款,***可请求支付的工程款应由以下几部分组成:①业主方结账的款项,案涉工程已经审计,审定总工程款为5732269.93元,***和黄淼均认可除274232.26元(砼水池及水管金额)施工外,其余工程均是***完工,即***可主张的总工程款是5458037.67元。②13%的管理费709544.89元(5458037.67元×13%)。③可抵扣的税金。***起诉时主张可抵扣工程款的税金为532371元,黄淼和溆联公司均不认可该金额,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因案涉工程缴纳的税金超过该数额,本院对其关于税金计算有误的抗辩不予采纳。另,***在二审时提出溆联公司实际缴纳的税金只有243863.73元,故在二审时请求按243863.73元税金抵扣工程款,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项目除缴纳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税外,客观上会对溆联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有所影响,虽然溆联公司不能提供增加的具体税金数额,但从诚实信用角度,既然***一审时自认可抵扣532371元的税金,本院认定工程款时,按532371元的税金抵扣工程款。④预付工程款。***自认收到预付工程款3638718元,黄淼和溆联公司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⑤关于2万元财政罚款。该2万元是案涉项目超工程量未按规定采购的罚款,系因案涉工程产生的费用,按《合作协议》约定应由***负担。⑥关于2万元设计费。该笔款项系北溶乡政府应支付给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辰州分院沅陵县北溶乡腊子潭增加挡土墙设计费,不属于《合作协议》约定的工程款范围,本院不作处理。综上,***可请求支付的工程款为577403.78元(5458037.67元-709544.89元-532371元-3638718元)。
关于北溶乡政府、溆联公司、黄淼对上述款项分别应承担何种责任。①关于北溶乡政府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发包人北溶乡政府已按审定工程款向溆联公司及其授权的管理人员黄淼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故北溶乡政府对上述款项不承担责任。②关于溆联公司的责任。《合作协议》虽然是黄淼和***签订的,但溆联公司一审时**黄淼是其公司员工,二审时也**其公司委托黄淼管理案涉工程,因此黄淼与***签订的合同,系在溆联公司授权范围内,该合同的效力直接约束溆联公司,故溆联公司应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责任。③关于黄淼的责任。黄淼与***签订《合作协议》在溆联公司授权范围内,溆联公司又称黄淼系其工作人员,其签订合同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合同直接约束溆联公司,故黄淼对上述款项不承担责任。***虽主张黄淼系挂靠溆联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该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2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77403.7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8元,减半收取5904元,由***负担1654元,由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8元,由***负担3307元,由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代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