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沅陵县官庄镇中心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2民初1199号 原告:***,男,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南路城南地税局旁(三中路口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20593036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沅陵县友谊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沅陵县官庄镇中心小学,住,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官庄镇老街村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244825296X7。 法定代表人:陆前进,系该小学校长。 原告***诉被告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沅陵县官庄镇中心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2020年12月23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沅陵县官庄镇中心小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沅陵县官庄镇中心小学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沅陵县官庄镇中心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计1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