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

湘潭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304执保212号
申请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湘潭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湘潭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湘潭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法官助理李慧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