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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和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3执933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7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7日和2021年4月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3月16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4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511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9511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铁军 审判员  李 武 审判员  蒋 维
书记员  龚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