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

***、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4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戴春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廖雯娜
审 判 员  尹华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 锦
书 记 员  周 荣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