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

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1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潭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湘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于2021年8月23日冻结了湘潭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21年8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湘潭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湘潭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信息,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湘0304执保2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在湖南大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70万元,现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已将该债权转让给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纠纷另案处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对被执行人湘潭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湘潭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宋 铭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