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有明,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李有明与被执行人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第(2020)第7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1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商业保险权益等信息。2021年1月21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21年1月22日,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以上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1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38839元,尚有3883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