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2770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 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