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704民初1943号
原告:***,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红生,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于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
被告:湖北汀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鄂州市汀祖镇汀祖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袁子林、湖北汀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金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