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5092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光万,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汀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汀祖镇汀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7078549XN。
法定代表人:丁继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南市金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湖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1RQ30W。
法定代表人:孙道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柱,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汀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汀祖公司)、淮南市金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公司)、王德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扩大劳务承包协议》,汀祖公司、金日公司、王德柱支付欠付劳务承包费94041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汀祖公司、金日公司、王德柱承担。事实与理由:金日公司系淮南市民德小区建设单位,汀祖公司系民德小区的施工单位,王德柱系汀祖公司的劳务承包人。王德柱承包后又将其中的木工等承包给***。***承包范围包括民德小区所有楼栋施工图纸中涉及到钢木瓦及小机械以及辅助施工测量及现场技术、管理等。***于2018年10月8日进驻工地开始施工。因建设手续不全和资金不足,施工断断续续。因停工事由长期未能解决,***的工人于2019年7月份撤出工地。许道林系***的现场施工负责人。2020年1月7日,许道林统计***完成的施工面积:1号楼1713.29平方米、2号楼4336.08平方米,合计6049.37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单价140元/平方米计算的劳务费为846911.8元,因楼层加高增加施工难度补偿40000元、1号楼11-12月延误工期的停工补偿费27900元,1号楼2019年1月-3月停工补偿120000元、4-6月份完全停工的补偿145600元,1号楼材料损失80000元。即846911.8元+40000元+27900元+120000元+145600元+80000元-320000元=940411.8元。鉴于案涉工程自2019年4月份以后即完全处于停工状态,且迟迟不能确定开工日期,***雇佣的民工自2019年7月份以后撤出工地,***于2019年9月12日将模板等撤离施工现场,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故请求解除合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6月16日,甲方汀祖公司与乙方安徽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扩大劳务承包协议》,汀祖公司将民德小区1、2、3幢22层总面积约4万平方米钢、瓦、内外架、木工等工程交给安徽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尾部甲方加盖汀祖公司淮南民德小区工程项目部印章,乙方由安徽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柱签字。2018年10月8日,甲方安徽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乙方***、王结林签订《扩大劳务承包协议》,甲方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由此可知,两份《扩大劳务承包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均为安徽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德柱作为安徽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签字行为应为履行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应由安徽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综上所述,本案被告诉讼主体错误,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4元,依法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国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克永
书记员权煜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