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5民初1809号之一
原告: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计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雪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晃,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A505。
法定代表人:罗云峰。
原告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汪智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