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12802号
原告陕西鼎顺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陕西鼎顺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鼎顺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多萌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