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528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贝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贝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贝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贝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郑 彤
书 记 员 许 丹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