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延安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7103号
原告延安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乐工程管理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延安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62.5元,实际由原告延安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丽丽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