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2民初5927号
原告:眉县众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美阳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DL2M9A.
法定代表人:梁线妮,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A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O105700017487A。
法定代表人:罗云峰,任董事长。
原告眉县众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眉县众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县众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眉县众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晋姝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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