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诚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8280号 原告:西安诚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诚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诚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诚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诚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西安诚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