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宸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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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82民初5822号
原告:***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凤洋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315829G。
法定代表人:吴维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勇,宁波市北仑区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宁波市宸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通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宸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勇、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宸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即日向宸通公司支付代偿款162173.08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8日,***与第三人石承栋在余姚市马渚镇区域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宸通公司与第三人石承栋事故前,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经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第三人石承栋的本起交通事故致伤符合工伤,双方在处理赔偿款时,第三人石承栋对***尚未赔付的款项主张宸通公司代偿,宸通公司按北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履行了支付义务,现向***主张追偿。诉讼过程中,宸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即日向宸通公司支付代偿款161221.08元。
***答辩称,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及判决结果有异议,不应承担该笔费用;且现在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该笔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宸通公司提交的(2020)浙0281民初7471号民事判决书、(2021)浙0206民初773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拟证明宸通公司承担了***理应赔付的款项。***对两份判决书均不知情,且按事故责任比例双方应该各自承担医药费,不应由***再赔偿石承栋各项经济损失。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组证据能证明***就此次交通事故需赔偿石承栋各项费用166893.08元,但***无力支付,仅执行到位5672元。宸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代付了161221.08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29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281民初7471号民事判决,判令***向石承栋赔偿医疗费83664.09元、误工费44497.83元、护理费7026.77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259544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417232.69元的40%计166893.08元。因***未按期履行,石承栋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21年9月10日,已执行到位5672元。2021年11月10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281执21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12月30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206民初7731号民事判决,判令宸通公司支付石承栋工伤保险待遇差额215592.29元(已扣除***执行到位款项5672元)。2022年5月27日,宸通公司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保证金账户转入执行标的及执行费。
本院认为,案外人石承栋与宸通电力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事实清楚,石承栋在上班途中与***发生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构成工伤。在此情况下,作为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其既可以基于侵权关系向造成事故受伤的侵权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基于工伤保险关系或劳动关系,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保险待遇。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侵权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因此,作为用人单位的宸通公司在向工伤事故受害人石承栋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追偿。宸通公司要求***支付161221.08元代偿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宁波市宸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161221.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4元,减半收取177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李林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阮莹心
代书记员李欣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