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4567号
原告:河南楼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郑海燕,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山冰、李高攀(实习),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健康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庞保香。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受理了原告河南楼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这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楼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7元,减半收取45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庆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磊